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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入住的不动产需要交纳物业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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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入住的不动产需要交纳物业费吗
 
资料:
家住南岸的王先生,在渝北某小区购置了一套商品房,打算装修后入住,离上班近点。但后期因工作原因,王先生工作地发生了变化,离所购商品房位置较远,就另购了一套房产,前期购置的商品房就一直空着,没有入住。因此,王先生以未入住为由向物业交涉,能否不交或少交物业费。
请问:王先生的要求合理吗?或者说,王先生不交物业费的理由成立吗?
 
结论:王先生不交,或少交物业费的理由均不成立。
 
依据一:
根据《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文件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
 (二)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立安全措施、维护公共秩序,协助安全防范;
 (三)共有绿地、花木和景观的养护与管理;
 (四)物业共用部位及公共区域的清扫保洁、生活垃圾的收集清理和化粪池清理;
 (五)物业维修、更新费用的账目管理和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六)其他公共性物业服务。
第二十条 业主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清偿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应结清物业服务费。
 
依据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九百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观点:
根据王先生的这种情况得出,王先生的这种不交或少交物业费的理由不成立,从法律的角度看,如果王先生不交物业费,就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者说,也存在违约行为,如果王先生根据这种理由而采取拒交,经物业服务企业多次催缴仍拒交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这样的后果对王先生来讲是十分不利的,严重一点,王先生还会被列为失信人员名单,那损失就大了。
 
个人建议:
针对王先生这种情况,确实房产空着没入住,确实也未享受到部分服务,可以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看物业企业能否酌情考虑少收一点物业费。只能以协商的方式,而不能采取拒交的方式,最终能否达到王先生的要求,要看物业服务企业的态度了。
本资料及其观点,纯属个人看法,不代表行业性,也不一定是最佳的处理方式和方法,更不能作为效仿的手段,仅供参考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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