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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期已满的业主委员会还有没有民事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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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期已满的业主委员会还有没有民事主体资格
 
案例资料:
某小区首届业主委员会于2016年12月24日成立,至2019年12月23日任期届满。2019年8月10日,小区第二次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授权业委会向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公司追讨小区全部公共收益,用于小区的公共设施维护、修缮等公共事业。2021年1月,小区业委会向所属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业返还公共收益五百余万元。
区人民法院认为,业委会任期已满,不再是民法意义上合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不具有民事诉讼主体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故业委会并非适格原告,所以法院依法驳回其起诉,并责令业委会将相关档案资料、印章等交社区封存。
业委会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在未经法定程序撤销的情况下,该小区首届业委会作为业主自治组织,其民事主体资格一直存在,并具备相应的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及备案,应属于业主委员会内部组成人员的变动或组织的变更,并不影响和改变已依法成立的业主委员会的民事主体资格。首届业委会虽然任期届满,但逾期未换届,在新的业委会没有成立前,其仍可以继续履行业委会的职责。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区人民法院审理。
 
案例点评:
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履职过程中不可避免地需要通过诉讼途径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尽管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资格已逐步得到了法律的认可,但相关政府部门对该问题的理解仍存在误区。
本案中,业委会作为一个组织,其依法成立后,民事主体资格一直存在:业委会成员履职资格的产生和终止依法只能由全体业主决定;业委会内部组成人员的变动与否,不影响业委会的主体资格;业委会成员任期届满后,在新的业委会成员未产生前,原业委会成员仍可以继续履职。
最终,市中级人民法院基于法律规定及小区全体业主已经明确授权业委会继续履职的事实,依法撤销一审裁定,确认了业委会的民事诉讼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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